中文版/English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四部委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2015年11月25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环保部发布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651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加大秸秆禁烧力度,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职责,不断提高禁烧监管水平,促进农民增收、环境改善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力争到2020年,全国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秸秆焚烧火点数或过火面积较2016年下降5%,在人口集中区域、机场周边和交通干线沿线以及地方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基本消除露天焚烧秸秆现象。

       二、推动产业化发展,拓宽秸秆利用渠道

(三)完善高效收集体系

各地要根据当地农用地分布情况、种植制度、秸秆产生和利用现状,鼓励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购买农作物收获机械时,配备秸秆粉碎还田或捡拾打捆设备,完善激励措施,健全服务网络,开展秸秆还田、收储服务。要加强收获作业技术指导,推行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和留茬高度等标准,促进秸秆就地还田或应收尽收。

(四)建立专业化储运网络

各地要积极扶持秸秆收储运服务组织发展,建立规范的秸秆储存场所,促进秸秆后续利用。各地应出台方便秸秆运输的政策措施,提高秸秆运输效率。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组建专业化秸秆收储运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秸秆收集和利用,逐步形成商品化秸秆收储和供应能力,实现秸秆收储运的专业化和市场化。

(五)提高秸秆农用水平

各地要按照种养结合、农业优先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秸秆还田力度,大力推广秸秆生物炭还田改土技术,积极开展秸秆-牲畜养殖-能源化利用-沼肥还田、秸秆-沼气-沼肥还田等循环利用,加大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快速腐熟还田力度,鼓励畜禽养殖场(户)和小区、饲料企业利用秸秆生产优质饲料,引导秸秆基料食用菌规模化生产。开展农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探索秸秆综合利用方式的合理搭配和有机耦合模式,推动区域秸秆全量利用。

(六)拓宽综合利用渠道

各地要做好统筹规划,坚持市场化的发展方向,在政策、资金和技术上给予支持,通过建立利益导向机制,支持秸秆代木、纤维原料、清洁制浆、生物质能、商品有机肥等新技术的产业化发展,完善配套产业及下游产品开发,延伸秸秆综合利用产业链。在秸秆产生量大且难以利用的地区,应根据秸秆资源量和分布特点,科学规划秸秆热电联产以及循环流化床、水冷振动炉排等直燃发电厂,秸秆发电优先上网且不限发。

       三、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收集和利用水平

(七)积极支持新技术和装备研发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秸秆还田、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领域新技术的创新,扶持引导基层农技部门、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鼓励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科研单位引进和开发先进实用的秸秆粉碎还田、捡拾打捆、固化成型、炭气油联产等新装备,推广秸秆就地就近实现资源转化的小型化、移动式装备,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装备的产业化发展与应用。

(八)完善秸秆综合利用标准体系

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标准,完善秸秆制生物炭、秸秆粉碎还田作业、秸秆生物炭还田改土等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逐步建立秸秆综合利用产品标准与质量检测体系,实现装备、产品和工艺操作的标准化。

       四、完善扶持政策,构建有效激励机制

(九)完善落实有利于秸秆利用的经济政策

财政投入方面: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各方面资金加大秸秆有机肥、秸秆还田、秸秆养畜补贴力度,以及对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给予支持。秸秆焚烧严重的地区,要加大财政性资金支持力度,用于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税收优惠方面:落实好秸秆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切实促进秸秆资源化利用。研究将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产品列入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金融信贷方面: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为秸秆收储和加工利用企业提供金融信贷支持。

(十)贯彻执行有利于秸秆利用的土地和用电政策

土地政策:秸秆收储设施用地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地、废弃地等,原则上按临时用地管理,属于永久性占用的,按建设用地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电价方面:粮棉主产区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秸秆捡拾、打捆、切割、粉碎、压块等初加工用电纳入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范围,降低秸秆初加工成本。

(来源: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1511/t20151125_759523.html